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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鉴证

一、政策规定

  根据新政发( 1998 ) 56 号、新政发( 1998 ) 57 号文件精神,事业单位做到职工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打破干部与工人的界限,实行聘用合同制。

二、办理程序

  1 、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向县人才交流中心领取《聘用合同书》、《聘用手册》、《新昌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

  2 、聘用单位将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合同》(一式四份)和《聘用手册》(一式二份)、《花名册》(一式三份)如实填写后,送交县人才交流中心。

  3 、县人才交流中心鉴证后,将《聘用合同》、《花名册》(一份用于办理工资,一份用于办理养老保险)、《聘用手册》返回原单位。

三、办理要求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随时办理。

  责任科室:县人才交流中心

  联系电话: 6025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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