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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育 培 训

一、政策规定

1 、公务员培训按国务院令第 125 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人事部人发 [96]52 号《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执行。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①对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②对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③根据专项工作需要的专门业务培训;④对在职人员以增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的更新知识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

培训科目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2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人事部人发 [96]124 号和省政府令 157 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文件执行。①培训内容为:专业技术人员行为规范、计算机、应用能力英语、 WTO 基本知识、电子商务等。②培训时间: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 12 天。③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考试初级任职资格,须通过县初级计算机考试,评审考试高中级任职资格须通过计算机和外语相应级别的考试。

二、办理程序

1 、各类培训班、教学班在举办前一个月制定培训教学计划,落实教育场地和师资并实行公开。

2 、凡培训结束后,均有考核考试,考核考试各个程序环节公开。

3 、贯彻平等、竞争原则、考核、考试成绩公开。

4 、各类培训班教学班收费项目公开。

三、办理要求

1 、办理时限:考核考试成绩公布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2 、责任科室:培训教育中心

3 、联系电话: 6036100 、 6029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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