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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聘用管理

一、政策规定

(一)岗位等级设置

1 、高级工的岗位设置比例不超过本地区技术工人总数的 30% ,中级工不超过 40% 。

2 、技师岗位职数原则上按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 3% 确定。

(二)技工聘用年限条件

1 、取得高级工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高级工岗位:

( 1 )工作年限 20 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 14 年以上;

( 2 )从事本工种工作 17 年以上;

( 3 )在中级工岗位上工作满 5 年。

2 、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聘用中级工岗位:

( 1 )工作年限 15 年以上并从事本工种工作 5 年以上;

( 2 )从事本工种工作 9 年以上;

( 3 )在初级工岗位上工作满 5 年;

( 4 )技校毕业时取得中级工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转正定级后在专业对口工种岗位上工作满 5 年。

3 、取得初级工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转正定级后从事本工种工作 2 年以上的工人,可聘用初级工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岗位聘用的条件:

取得技师资格证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聘用技师岗位:

1 、具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对少数技艺较高、年龄在 50 岁以上的,文化程度可放宽到初中毕业;

2 、符合高级工聘用条件并被聘用满 3 年以上;

3 、受聘驾驶技师岗位的人员,同时还须在汽车驾驶岗位上工作满 20 年,持有 A 类或 B 类汽车驾驶执照,安全行车连续 15 年或累计安全驾驶 50 万公里以上。

(四)对技术工人的聘用,应在上级下达的技术工人岗位等级设置比例和技师岗位职数范围内进行,不得超比例和超职数聘用。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不予聘用或低聘:

1 、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2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 、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 、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5 、其他原因不宜聘用的。

二、联系方法

责任科室:工资福利科(县机关事业工考办)

联系电话: 602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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