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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一、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2 号)。

二、办理程序

 (一)登记程序:依次分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六个环节。

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登记申请表;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场所使用权证明;

4 、经费来源证明;

5 、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登记程序:依次分为申请变更、受理、审查、核准、换发证书、公告六个环节。

申请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1 、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变更内容有关证明文件(材料);

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三)注销登记(备案)程序:依次分为申请注销登记(备案)、受理、审查、核准、收缴证书和印章、公告六个环节。

申请注销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资料:

1 、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撤销或解散文件和清算报告;

3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和印章。

三、办理要求

办理时限:自收到登记(备案)、变更或注销登记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依照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登记、变更或注销。年检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即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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