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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人事档案转递及查阅
(1)提供人事代理协议书;
(2)提供接收单位所在地人事主管部门开具的调档介绍信;
(3)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
(4)结清所欠人事代理费用;
(5)开具《流动人员工作介绍信》;
(6)人事档案通过机要渠道寄送,不得个人携带;
(7)接收单位应及时退回回执;
(8)若是单位人事代理,应由代理单位派专人办理;
(9)若党组织关系和户籍挂靠在新昌县人才交流中心,转档前须先予转出;
(10)查阅干部人事档案,须由正式查阅档案介绍信,由二名正式党员或人事干部,经领导批准方可。
4、出具各类人事证明
(1)婚姻状况证明
(2)身份证遗失证明
(3)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
(4)同意报考研究生证明
(5)有关履历证明
(6)其它证明
5、职称评审及职称考试
(1)首次确定。凡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经考核符合任职条件的,可初定职称。具体规定如下:
①、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员级职称;
②、大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可初定助级职称;
③、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初定为助级职称;
④、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包括取得学位前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但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至少满一年),可初定为中级职称
⑤、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为中级职称。
(2)正常晋升。按照各系列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要求执行:
①、中专毕业,从事现专业与所学专业一致,担任员级职称四年以上,可晋升为助级任职资格;
②、大专及本科毕业,从事现专业与所学专业一致,担任助级职称四年以上,可晋升为中级任职资格。
(3)非本专业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比专业对口的同层次学历毕业生延长一年初定职称。
(4)职称考试按有关文件执行
6、组织关系接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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